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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6-11 11:21:16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五章与“入伙”相对应的就是“退伙”两者在考核时可以联合出题。即以案例的形式,在入伙之后,涉及部分主体的退伙后,具体情形何为正确的选项。因此建议考生要关联性学习。

经济法大图——窄版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有限合伙企业

【知 识 点】

退伙

1.退伙结算

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企业法》对退伙结算作了以下规定: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2)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即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2.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责任

(1)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注会考试时间愈发临近,建议考生抓重点备考,上文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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