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六章“公司登记”第一节内容在2023年即考核了案例分析题。涉及公司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复杂情况,建议考生结合考题进行梳理。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公司的基本规定
【知 识 点】
公司登记
1.决议规则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023年案例分析题)
2.越权代表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61条和第504条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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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处理。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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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解释1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的,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相对人善意的,代表行为有效;反之,代表行为无效。
解释2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如果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决议通过,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构成越权代表。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审查了股东会决议,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被担保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无论公司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机关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特殊情形
公司作出对外担保的有效决议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解释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第(2)项、第(3)项的规定。
4.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信赖
(1)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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