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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6-14 17:08:21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六章“知情权”涉及内容不难但却易记错记混,但从老师讲义中总结出来的表格就可看出,多选题考核的适配度非常高。建议考生举一反三,反复练习,形成牢固的记忆。

经济法大图——窄版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股东出资制度

【知 识 点】

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查阅上述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5)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2.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2022年案例分析题)

(2)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上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资格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4.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表6-1 知情权

查阅权的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查阅、复制

查阅、复制

股东名册

查阅、复制

查阅、复制

股东会会议记录

查阅、复制

查阅、复制

董事会会议决议

查阅、复制

查阅、复制

监事会会议决议

查阅、复制

查阅、复制

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复制

查阅、复制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任何一个股东均有权要求查阅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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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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