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六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在法定事项上有两点需要同学们注意:(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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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知 识 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法定事项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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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5)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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