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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转让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6-17 14:01:2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六章自愿转让”此节知识点分为几个不同的转让形式,建议同学们关注知识概念中的关键字,这是便于快速Get选项正确与否的关键点。

经济法大图——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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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移 

【知 识 点】

自愿转让

1.对内转让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5.股东放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损害救济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2)如果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3)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除非合同预先订有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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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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