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在学习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时郭守杰老师会给同学们知识提点,其中一点是: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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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单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知 识 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1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3.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
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要视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法律只要求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没有要求半数以上的发起人为中国公民。
4.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7.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8.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9.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监事;
(4)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5)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6)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成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解释
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非货币财产。
10.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11.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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