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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6-17 14:18:2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在学习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时郭守杰老师为同学们扩展出了三点知识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或者盖章;2.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3.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经济法大图——窄版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单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知 识 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东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还有以下职权: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④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⑤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⑥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年会

(1)股东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2)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3.临时股东会(2022年案例分析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3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表6-2 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人数不足3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

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

监事会提议召开

董事/董事会

≥1/3的董事提议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4.会议通知

(1)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2022年案例分析题)

(2)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2021年案例分析题、2022年案例分析题)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3)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解释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临时提案权,《公司法》未作规定。

7.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8.决议方式

(1)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累积投票制

(1)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0.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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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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