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在讲授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六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时,郭老师为注会考生做了提示: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更多关于本节知识点的内容,在郭老师的讲义中会全面展现,一起看一下吧。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单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知 识 点】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5)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解释
(1)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设经理;(2)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6)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7)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5.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表6-3 人数要求
投资人 | 普通合伙企业 | ≥2人 |
有限合伙企业 | 2~50人 | |
有限责任公司 | 1~50人 | |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 1~200人 | |
董事会 | 有限责任公司 | ≥3人 |
股份有限公司 | ||
监事会 | 有限责任公司 | ≥3人 |
股份有限公司 |
表6-4 机构负责人
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长 | 其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监事会主席 | 选举 | |
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 选举 |
国有独资公司 | 董事长 |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 |
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会议主席 | 由人民法院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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