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的效力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六章“公司决议的效力”在往年考核时,曾出现过一年里单选、多选多次考查的情况。可见知识点的重要性。同时可以通过历年试题看得出,本节知识点中“被告”的概念多次出题,建议同学们好好把握。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单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知 识 点】
公司决议的效力
1.公司决议的效力
(1)公司决议对参与作出决议的人具有约束力,包括表示赞同的、弃权的和反对的决议参加者。
(2)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对全体股东(包括未出席会议也未参加表决的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2.决议不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3.决议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4.决议的撤销
(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2018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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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6-5 决议无效VS可撤销
决议内容 | 法律、行政法规 | 无效 |
公司章程 | 可撤销 | |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 法律、行政法规 | |
公司章程 |
(2)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原告资格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3)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上述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6.被告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表6-6 原告与被告
诉讼请求 | 原告 | 被告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不成立诉讼 | 股东、董事、监事等 | 公司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 | 股东 | |
利润分配诉讼 | 股东 | |
知情权诉讼 | 股东 | 公司 |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诉讼 | 股东 | |
解散公司诉讼 | 股东 |
7.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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