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行为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七章“内幕交易行为”也是案例分析分析题考核的重点章节,同学们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推翻上述推定。当事人可以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的相关证券交易活动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
✅ 25年课程上新,购25送24,今年明年都能考> ✅ 新人福利领取,登录即送专属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九单元 内幕交易
【知 识 点】
内幕交易行为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2、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内幕交易行为的推定(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2020年案例分析题、2022年案例分析题)
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推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员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4、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情形(2019年案例分析题)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5、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2020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
上述行为俗称“老鼠仓”行为。“老鼠仓”行为与内幕交易行为的主要区别:(1)主体范围不同。“老鼠仓”行为的主体特定,主要是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而内幕交易的主体不仅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还包括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2)所利用的信息不同。“老鼠仓”行为利用的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而内幕交易利用的是内幕信息(涉及发行人经营、财务的具有重大性且未公开的信息)。
注会考试时间愈发临近,建议考生抓重点备考,上文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