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七章“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在预测性信息处曾考核过案例分析题。但其他知识内容也具有高度的考核备选可能性。作为三星考点,建议同学们多加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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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十单元 虚假陈述
【知 识 点】
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1.最高人民法院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规定》将虚假陈述主要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1)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2)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3)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2.预测性信息(2022年案例分析题)
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2)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3)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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