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七章“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依旧是案例分析题的热门知识章节。涉及到责任类型、责任主体及具体内容,建议收藏本文中的表格,将知识归纳起来更容易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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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十单元 虚假陈述
【知 识 点】
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
1.无过错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85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2020年案例分析题)
(1)根据《证券法》第85条的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根据《证券法》第163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表7-10 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类型 | 责任主体 | 具体内容 |
无过错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只要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原告无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 ||
证券服务机构 |
3、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23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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