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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6-26 17:59:25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七章“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依旧是案例分析题的热门知识章节。涉及到责任类型、责任主体及具体内容,建议收藏本文中的表格,将知识归纳起来更容易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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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图——窄版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小火苗

【所属章节】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十单元  虚假陈述

【知 识 点】

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

1.无过错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85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2020年案例分析题)

(1)根据《证券法》第85条的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根据《证券法》第163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表7-10 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类型

责任主体

具体内容

无过错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只要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原告无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证券服务机构

3、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23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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