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认定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七章“过错认定”曾在往年考核过案例分析题。同时,在2024年部分内容也进行了调整。因此作为重者恒重及逢考必新的知识热点。建议同学们重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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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十单元 虚假陈述
【知 识 点】
过错认定
1.过错的认定
(1)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
(2)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2)上述人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2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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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证券法》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解释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纯地只是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称自己无法保证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构成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理由。
解释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仅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有异议(即使该异议在公司内部审议或者表决时已经记录在案),不构成其可以不承担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根据该规定,在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董事只要在审议或者表决时表达过异议(并不要求董事投反对票),即可免除该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但该条款适用的语境是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规定》的规定,如果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出现虚假陈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想要以自己曾在公布的证券发行文件或者定期报告中明确声称无法保证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为由主张自己已勤勉尽责、没有过错、不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则应满足以下条件:
在公司公布该信息披露文件时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异议意见并依法披露,且在公司内部审议、审核该信息披露文件时未投赞成票,“未投赞成票”可以理解为投反对票或者弃权。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在 2011 年公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仅将“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2024年调整)
3.独立董事(2022年案例分析题)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1)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2)在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3)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4)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4.保荐机构、承销机构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1)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2)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
(3)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5.证券服务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
(2)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证券服务机构依赖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3)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①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
②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
③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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