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行为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由于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七章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需要深度理解的知识点较多,因此郭守杰老师在诸多知识后面都为同学们备注上了提点的解释说明。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正确理解知识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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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十单元 虚假陈述
【知 识 点】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1.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界定(2020年案例分析题、2023年案例分析题)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1
第(1)项行为属于通过真实的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通常被称为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式操纵。认定该类操纵行为的关键是辨别其中的操纵意图,否则很难将投资者的正常投资行为,例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连续购买行为大量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收购行为的意图在于获得或者巩固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非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操纵行为相区别。
操纵意图也是区分内幕交易与“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式操纵”的关键。二者均涉及到内部人利用公司重大的、尚未公布的信息,但内幕交易行为不仅表现为自行买卖、建议他人买卖,还包括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买卖,但行为人并无操纵市场的意图。
解释2
第(2)项和第(3)项行为都是以虚假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2)项行为通常被称为“对敲”,第(3)项行为通常被称为“自买自卖”。由于这两类行为并不是通过真实的交易行为进行操纵,其操纵意图比第(1)项行为更容易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认定是推定性的,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虽然进行了第(2)项和第(3)项交易,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并没有操纵意图,即不会被认定为操纵市场。
解释3
第(4)项行为通常被称为虚假申报操纵,即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对于市场来说,申报本身就是价格信号,行为人通过不断频繁提交买入或者卖出特定证券的申报,人为营造相关证券受到市场资金重点关注、交易气氛活跃的假象,诱使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或者卖出,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解释4
第(5)项行为通常被称为蛊惑交易操纵。第(1)项行为中也涉及“利用信息优势”,二者的区别是:第(1)项行为主要是指有信息优势的“内部人”利用该优势,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其所利用的信息通常是真实的或者确定的、重大的、但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而第(5)项中的行为人利用的通常是虚假的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因而被称为“蛊惑交易”。
解释5
第(5)项蛊惑交易操纵与虚假陈述均涉及虚假的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二者的区别是:蛊惑交易操纵行为的主体没有限定,且具备操纵意图的主观要件。而虚假陈述的行为人仅限于积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也不具备操纵意图的主观要件。
解释6
第(5)项蛊惑交易操纵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和行为表现的不同。蛊惑交易操纵的认定要看行为人的操纵意图或者操纵结果;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除非能够证明行为人有操纵意图或者有操纵结果,否则并不构成操纵。
解释7
第(6)项行为通常被称为抢先交易操纵,其经典表现为:①行为人提前交易(提前买入);②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强烈建议买入);③行为人反向交易(卖出)。行为人评价内容的真实性不论,有可能就是对真实信息(如上市公司已公布的年报)的解读,关键是行为人通过这种评价、预测或者解读,来对投资者进行“印象形成”。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提前反向交易,仅进行公开评价、建议、解读等行为,并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则可能构成第(5)项的“蛊惑交易”操纵。
解释8
目前对于“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已经有一些行政和司法上的认定。例如,在赵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利用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人为操纵股票价格,构成了“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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