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七章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需要了解:强制退市分为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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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十一单元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知 识 点】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情形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例如,只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作出有罪生效判决,证券交易所即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这就是“欺诈发行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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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2)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2.退市整理期
(1)当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时,公司股票并非立即退出交易,退市公司在退市之前通常还有一个缓冲阶段—退市整理期。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在其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
(2)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和主动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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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3.退市后的去向和交易安排
强制退市公司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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