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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6-28 17:46:08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的“基本规定”是非常重要的章节内容。其中“如果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的知识表述就曾考核过案例分析题。同样的,本节内容还有部分知识也曾以主观题的形式出现在试卷中,同学们要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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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图——窄版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小火苗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知 识 点】

基本规定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原则上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年案例分析题、2022年案例分析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释

所谓“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是以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范围为限。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虽向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债务人将收到的清偿款项或者财产及时全部上交给管理人,债权人并未受到损失,则不必再承担民事责任。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017年案例分析题、2022年案例分析题)

4.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注会考试时间愈发临近,建议考生抓重点备考,上文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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