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资格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的“管理人的资格”第三个知识点“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曾考核过案例分析题。同时在利害关系的判断中,建议同学结合本文表格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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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单元 管理人制度
【知 识 点】
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的指定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指定管理人主要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随机方式包括摇号、抽签、轮候等方式。
(3)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4)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2、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2018年案例分析题、2021年案例分析题)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表8-2利害关系的判断
WHEN | WHO | WHAT | |
会计师事务所 (4条) | 债务人、债权人 | 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 |
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 债务人 | 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 |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 |
注册会计师 (4+2条) |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债权人、债务人 | 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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