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清偿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在学习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的“个别清偿”在近几年都考核过案例分析题。细心的同学已经发现了,第七章第八章都会涉猎到很多主观大题。那么时间投入确实应该更倾向于这些章节的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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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知 识 点】
个别清偿
1.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原则上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2022年案例分析题)
(2)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3)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4)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3.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除外。(2021年案例分析题、2022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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