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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取回权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7-02 17:51:30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的“代偿取回权”有很多关键性的限定条件。文中已经为同学们标注清晰。建议大家借由郭守杰老师为大家总结的手写板各方关系图,将知识梳理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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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图——窄版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小火苗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六单元  取回权

【知 识 点】

代偿取回权

1.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手写板

注会考试时间愈发临近,建议考生抓重点备考,上文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

注会课程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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