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核查与确认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在学习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的“破产债权的核查与确认”时,要特殊关注一点:在“债权确认诉讼”的规定中15日的期限不是诉讼时效期间或者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限,异议人仍有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这是2024年新增的内容,较易参与到考题中。
✅ 25年课程上新,购25送24,今年明年都能考> ✅ 新人福利领取,登录即送专属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九单元 破产债权
【知 识 点】
破产债权的核查与确认
1.登记造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管理人不得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4.人民法院确认
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但允许通过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予以修正。
5.债权确认诉讼
(1)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者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2022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
该规定中15日的期限不是诉讼时效期间或者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限,异议人仍有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2024年新增)
(2)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3)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4)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5)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注会考试时间愈发临近,建议考生抓重点备考,上文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