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破产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细心的考生会发现,在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的“债务人破产”和“保证人破产”中,连带保证都是重点中的重点,其都曾在往年考核过案例分析题,因此,建议同学们放慢节奏,仔细学习此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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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十单元 保证
【知 识 点】
保证人破产
1.连带保证(2022年案例分析题)
(1)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2)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一般保证
(1)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2)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4)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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