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的“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短短两条内容却是本章的三星考点。可见此节内容考生亦可“全文背诵”的程度。同时,在学习时需要理解一处:所谓“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只限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 25年课程上新,购25送24,今年明年都能考> ✅ 新人福利领取,登录即送专属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十单元 保证
【知 识 点】
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1.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2.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注会考试时间愈发临近,建议考生抓重点备考,上文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