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综述)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综述)”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把握文中的关键字。考题会以关键字作为考核题眼,以此埋下知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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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十一单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知 识 点】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综述)
1.该担保能否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2.个别清偿
(1)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原则上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
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3.担保权人的抵销
《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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