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申请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在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八章“重整申请”的学习中,“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曾考核过案例分析题,建议同学们跟随郭守杰老师的课程与提炼认真梳理本节知识点。
✅ 25年课程上新,购25送24,今年明年都能考> ✅ 新人福利领取,登录即送专属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十三单元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知 识 点】
重整申请
1.直接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020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2023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2
重整申请可以在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发生的可能时就提出,使债务人获得更为充裕的挽救机会。
解释3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表8-3 重整与和解的申请
重整 | 和解 | |
直接申请 | 债务人/债权人 | 债务人 |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之前 | (1)债务人 (2)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3)其他债权人 | 债务人 |
注会考试时间愈发临近,建议考生抓重点备考,上文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