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在学习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八章“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时,同学们需要注意一下: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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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十三单元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知 识 点】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案例分析题)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4、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表8-4 重整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管理财产 和营业事务 | 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 执行 | 监督 | |
第一种情形 | 管理人 | 管理人 | 债务人 | 管理人 |
第二种情形 | 债务人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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