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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的效力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7-05 14:01:4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的“重整计划的效力”属于三星考点,知识描述中的关键字,是学习时需要关注的重点所在。很多考题也是借由关键字发散,建议考生多结合习题加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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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图——窄版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小火苗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十三单元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知 识 点】

重整计划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2019年案例分析题)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且不符合重整计划变更条件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注会考试时间愈发临近,建议考生抓重点备考,上文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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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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