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制度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的“和解制度”中就“和解申请”知识点,上一考季就曾考核过案例分析题。题目拟定公司发生的复杂业务,从而让考生对知识点有了模棱两可的记忆印象。为了避免学习时吃不透、答题时校不准,建议同学们多做相关习题,熟练解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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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十三单元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知 识 点】
和解制度
1.和解申请
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2023年案例分析题)
2.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023年案例分析题)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表8-6 和解协议的表决通过方式
债权人会议 | 人民法院 | 和解程序 | 结局 |
通过 | 认可 | 终止 | 执行 |
通过 | 不认可 | 终止 | 宣告破产 |
未通过 | 闭嘴 | 终止 | 宣告破产 |
3.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该债权人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2023年案例分析题)
(3)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2023年案例分析题)
(5)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2023年案例分析题)
(6)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7)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其原债权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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