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背书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的“商业汇票的背书”,考生在学习时需要注意: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同时,在“不得转让”的知识点上,曾多次考核过案例分析题,请同学们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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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商业汇票
【知 识 点】
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背书行为的实质要件
背书人必须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才取得票据权利。
3.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的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背书人名称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背书行为有效。
4.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5.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6.任意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2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
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的,该汇票无法继续进行背书转让。
7.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2015年案例分析题、2022年案例分析题)
8.委托收款背书
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商业汇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来提示付款。
(1)委托收款背书,除了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通过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但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9.质押背书
(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了出质人(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2022年案例分析题、2023年案例分析题)
(2)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但是,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表9-2 纸质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人未签章 | 背书无效 |
未记载背书日期 | 背书有效 |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 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 背书有效 |
附条件的背书 | 背书有效 |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 背书无效 |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收款人再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的 | 背书无效 |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 背书有效 |
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 | 背书无效 |
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再行委托收款背书的 | 背书有效 |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