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承兑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的“商业汇票的承兑”,考核的不仅是对承兑概念的考核,很重要的还有发生在承兑过程中的复杂情况。比如: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曾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考核过若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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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商业汇票
【知 识 点】
商业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1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解释2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承兑是商业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
2.承兑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字样)和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则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3.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4.附条件的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1
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5.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2022年案例分析题)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未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2022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1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相关链接2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6.票据上的主债务人
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所以将其称为主债务人,是因为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其行使付款请求权,并且在追索关系中,其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享有再追索权。
7.票据上的次债务人
最后持票人不能对其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只能对其行使追索权。次债务人如果因为被追索而偿还,通常还可以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次债务人包括:
(1)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2)本票上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解释
如果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则保证人属于主债务人;如果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则保证人属于次债务人。
8.非票据义务人
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而仅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由于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但是其行为会对票据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此外,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也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而非票据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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