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的“追索权”曾在2022年的案例分析题中“大放异彩”。本节就有两处考核了主观题。建议同学们借助文中郭守杰老师帮助大家总结出的表格进行追索权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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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商业汇票
【知 识 点】
追索权
1.追索权的取得
(1)到期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2022年案例分析题、2023年案例分析题)
①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追索权的保全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通知义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被追索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2022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
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表9-4 是否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未取得拒绝证明 |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4.追索金额
(1)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追索对象(2022年案例分析题)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1
(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2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3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解释4
回头背书:(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2022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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