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伪造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的“票据的伪造”在学习时要知晓: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如票据金额)的行为。
✅ 25年课程上新,购25送24,今年明年都能考> ✅ 新人福利领取,登录即送专属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知 识 点】
票据的伪造
解释
如果票据行为人指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不构成票据伪造,而属于无权代理。例如,甲公司对A并未授权,但A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签发一张支票给乙公司,A在票据上加盖了自己的签章,该情形属于无权代理。如果A伪造甲公司的签章,以甲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支票给乙公司,在票据上加盖的是甲公司的签章,A在票据上并没有签章,该情形属于票据的伪造。
1、伪造人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被伪造人
(1)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3、真实签章人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表见代行
一般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被伪造人)的授权,则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5、错误付款
(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无重大过失,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同等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即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而消灭。付款人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注会考试时间愈发临近,建议考生抓重点备考,上文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