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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7-08 16:31:05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的一个学习难点是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知识内容上,本文表格为同学们总结了票据权力的消灭时效,建议同学们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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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图——窄版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小火苗

【所属章节】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知 识 点】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出票人、承兑人

(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2年。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3)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

(1)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只对发生时效中止、中断的当事人有效,持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时效的计算方法,并不因此而受影响。(2023年案例分析题)

4、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表9-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票据类型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

×

出票日起1个月内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内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内

银行本票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

×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出票日起6个月

注会考试时间愈发临近,建议考生抓重点备考,上文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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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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