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十章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在学习时需要把握一处知识说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25年课程上新,购25送24,今年明年都能考> ✅ 新人福利领取,登录即送专属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知 识 点】
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解释
上述第(1)、(2)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
2.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注会考试时间愈发临近,建议考生抓重点备考,上文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