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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7-09 11:43:3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十章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在学习教材中重要知识内容之外,郭守杰老师另帮同学们总结出了两处注意事项,力求帮助考生全面掌握本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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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图——窄版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小火苗

【所属章节】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知 识 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1.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解释

金融企业除以上情形外,资产拍卖、债权转股权、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资产抵押或者质押、处置不良资产等情形也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解释

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在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不进行评估。

注会考试时间愈发临近,建议考生抓重点备考,上文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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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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