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在学习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十一章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需要提前明确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分为两大类:剥削性滥用(不公平定价行为)和排他性滥用(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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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三单元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知 识 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无须考虑是否有正当理由)。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认定“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2)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3)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4)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解释
认定市场条件相同或者相似,应当考虑经营模式、销售渠道、供求状况、监管环境、交易环节、成本结构、交易情况、平台类型等因素。涉及平台经济领域,还可以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及其合理性。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
(1)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认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涉及平台经济领域,还可以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及其合理性。
(2)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正当理由”包括:
①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积压商品的;
②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③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商品进行促销的。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1)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①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②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③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④通过设置交易相对人难以接受的价格、向交易相对人回购商品、与交易相对人进行其他交易等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
⑤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解释
在依据第⑤项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综合考虑以合理的投入另行投资建设或者另行开发建造该设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设施的依赖程度、该经营者提供该设施的可能性以及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2)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
①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
②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
③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
④交易相对人明确表示或者实际不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1)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从事下列限定交易行为:
①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②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③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解释
从事上述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采取惩罚性或者激励性措施等方式变相限定。
(2)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限定交易行为的“正当理由”包括:
①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②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需;
③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需;
④为维护平台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需。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1)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①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利用合同条款或者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难以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②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③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④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
⑤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2)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此类行为的“正当理由”包括:
①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②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③为实现特定技术所必需;
④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需。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1)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下列差别待遇:
①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②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③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④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解释
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规模和能力、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交易中依法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交易数据、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
(2)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差别待遇行为的“正当理由”包括:
①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②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③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7.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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