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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7-11 16:52:29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在学习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十一章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时,要抱持着先大后小的学习层次进行备考,将主要标准理解记忆后,再填补进入相对应的小知识点。本节曾考核过多选题,因此建议同学们以口诀的形式,归纳记忆,以免丢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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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图——窄版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小火苗

【所属章节】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五单元  行政垄断

【知 识 点】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3)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

(1)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3.公平竞争审查的联席会议制度

(1)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3)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4.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①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②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③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④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⑤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①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②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③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④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⑤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①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②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挂钩;

③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④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①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②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③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④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

属于上述第(1)项至第(3)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6.法律责任

(1)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经核实认定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

(3)违反《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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