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十二章的“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在学习“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时要需要了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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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知 识 点】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1.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的例外情形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货物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
(1)商务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2)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3)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和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并由商务部至少在实施前21天以公告形式发布。
3.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1)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2)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4.限制进出口的技术
(1)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
(2)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商务部收到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收到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技术进出口申请获得批准的,由商务部发给技术进出口许可意向书。进出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进出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商务部提交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解释
(1)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2)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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