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管理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十二章的“外债管理”文字描述较多,但其中隐藏着考核的关键词。题目或从这些重点词句中混淆视听,让考生判断失误。建议同学们多做相关习题,以此加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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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第三单元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知 识 点】
外债管理
1.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发行债券、国际融资租赁等。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3.外保内贷
(1)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者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①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②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③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者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④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2)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金融机构可以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3)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者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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