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措施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十二章的“反补贴措施”虽然在重要性不是热门知识点。但却在2023年考试中,考核了多项选择题。可见,经济法科目全书都是考点,考生复习时需要认真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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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第三单元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知 识 点】
反补贴措施
1.专向性的界定
依照《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4)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者条件之一而获得的补贴;
(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予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2.反补贴调查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反补贴调查在申请、启动、实施、终止等方面的条件和程序与反倾销调查基本相同。略有差异的是,反补贴调查的终止情形之一是“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而不是“幅度低于2%”。
3.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以及反补贴税,其具体内容和实施程序与反倾销措施基本相同。略有差异的是,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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