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备考注会需要系统的学习和扎实的准备,而现在正是梳理知识点、夯实基础的黄金时期。通过提前规划学习进度,合理安排复习时间,你能够更从容地面对考试,减少临考前的紧张和焦虑。
✅ 25考季注会《经济法》抢学考点汇总> ✅ 备考免费资料,注册即可打开全科资料库>
抵押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知识点来源: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