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对于有志于考取注会证书的考生来说,提前学习不仅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更是一个成功的关键。它能够让考生在备考的道路上更加从容和自信,为最终的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所以,如果你正在准备注会考试,不妨从现在就开始提前学习,为自己的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
✅ 25考季注会《经济法》抢学考点汇总> ✅ 备考免费资料,注册即可打开全科资料库>
动产质押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质物处分的限制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1)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
(1)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知识点来源: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