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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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生效
1、诺成合同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赠与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均属于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实践合同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4、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但是,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5、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等手续后生效。
(1)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方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其仍不履行,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合同获得批准前,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知识点来源: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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