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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冯婷婷2024-09-18 17:03:36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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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债权人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和管辖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3)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5.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6.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及其相对人均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

7.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知识点来源: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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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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