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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冯婷婷2024-09-19 15:32:49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会考试涉及的知识点广泛且深入,因此,考生需要从基础入手,逐步构建起完整的知识体系。在备考过程中,切忌急功近利,而应注重知识的积累和巩固。通过不断练习和反思,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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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随时解除

(1)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定作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5.解除权的行使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4)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5)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6.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知识点来源: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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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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