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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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5、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6、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7、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8、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9、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知识点来源: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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