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注会备考不仅仅是知识的积累,更是应试技巧的提升。通过提前准备,考生可以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模拟练习,熟悉考试流程和题型,这对于提升应试能力至关重要。
✅ 25考季注会《经济法》抢学考点汇总> ✅ 备考免费资料,注册即可打开全科资料库>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企业的债务清偿
(1)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内部追偿
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知识点来源: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