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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冯婷婷2024-10-08 16:31:41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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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财产继承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若有数个继承人,数人只能作为一个整体继承被继承人的合伙份额,否则就会破坏合伙企业原有的结构。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2.能否成为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普通合伙人

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知识点来源: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5招生方案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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