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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形式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冯婷婷2024-10-11 14:50:54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在提前学习注会的过程中,考生不仅要注重知识点的记忆,更要关注其理解和运用。对于难以理解的知识点,考生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参加辅导课程或与同行交流等方式寻求帮助。此外,考生还应通过大量的练习来巩固所学知识,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和应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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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出资形式

1.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知识点来源: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25招生方案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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