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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权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冯婷婷2024-10-12 15:31:4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考试不仅考查理论知识,更注重考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因此,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模拟题和真题的练习,不断提升自己的解题速度和准确度。同时,积极参与行业内的实践活动,如实习、参与项目等,以增强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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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分红权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关于分红权的司法解释

(1)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2)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知识点来源: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25招生方案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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