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发行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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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发行
1、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1/2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2、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4、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5)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6、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董事会依照上述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7、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1)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2)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3)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8、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1)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2)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3)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4)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5)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知识点来源: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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